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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大有作为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组 来源:《新湘评论》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3日 02时18分17秒 编辑:陈家琦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国际区域合作发展迎来重大机遇。“一带一路”沿线包含我国在内的65个国家(地区),人口占全世界62%,土地面积占全世界39%,GDP总量占全世界31%。加强湖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向投资合作,对于提升湖南企业国际竞争力,助推湖南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成效明显:双向投资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双边投资合作的支撑体系日渐完善。一是政策支撑体系不断完善。湖南先后出台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的意见、推动“走出去”抱团发展的意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认定和年度考核办法等政策文件,为加强湖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金融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湖南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和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共安排对外投资合作资金8458万元。由湖南建工集团作为牵头发起单位,成立湖南“一带一路”产业促进基金,总规模200亿元。中国信保支持承保湖南“一带一路”沿线重点项目10个,累计承保金额达到9.6亿美元。三是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推进。“湘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为湖南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的“一站式”线上境外投资备案申报、信息资讯、政策法规、项目发布以及金融等服务。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为湖南中小企业对接“一带一路”提供了良好平台。目前湖南重点推动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有12家,以现代农业为主,其次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商贸等。其中,纳入商务部统计的有3家,分别是阿治曼中国城、北欧湖南农业产业园、泰国湖南工业园。邵阳东盟科技产业园于2019年6月动工建设,成为湖南首家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产业园,有望进一步打通湖南与东盟地区的经贸合作通道。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湘企“走出去”热点地区。2019年,湖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增境外企业34家,占全省总数的40.5%;新增中方合同投资额5.86亿美元,占全省总量的58.9%,比2015年高出38.0个百分点。投资领域从传统的贸易、批发、农业等延伸到加工制造业,中联、三一、蓝思等龙头企业均已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方面,2019年,湖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5个,占全省总数的57.4%;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5.8亿美元,占全省总量的59.2%;新签项目完成营业额3.01亿美元,占全省总量的51.1%,均超过半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湘投资意愿不断增强。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湖南设立的外资企业数目呈上升趋势,2019年达到48家,是2015年的4.36倍。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对湘投资3.0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4%。沿线国家中,新加坡对湘投资最多。

湖南企业抱团“走出去”成绩喜人。一方面,湘企与央企合作“借船出海”。湖南通过举办“落实‘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精神,湖南与央企合作对接会”等活动,推动建筑、电力、农业等领域部分重点湘企与央企建立双向互动交流机制和项目合作机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共建一批重大项目。另一方面,湘企抱团“驾船出海”。湖南出台专门政策鼓励企业抱团“走出去”,对联盟抱团推进的“走出去”项目,给予前期费用支持和项目融资贴息支持,引导“走出去”企业形成抱团开拓海外市场的合作机制。


困难突出:双向投资合作仍有掣肘和不足

服务机制不够健全完善。一是推进力度与其他省份尚有差距。首先,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没有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涉外投资审批流程和费时与广东、浙江等省相比仍有优化空间。其次,缺乏针对具体国别、具体行业的差异化支持政策,在平台建设、重点项目培育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与其他省份相比有差距。二是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的作用需要更好发挥。驻境外商务代表处是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云南省设立超过30个境外商务代表处,实现了对南亚、东南亚国家的全覆盖,有力推动了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而湖南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于2020年2月已到期失效,亟需重新设立一批新的境外商务代表处。三是融资难瓶颈需要着力破解。湖南境外投资项目规模多数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难以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而国内金融机构普遍不接受境外资产作为贷款担保。国家“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基金门槛较高,很少支持地方企业或民营企业主导的项目。

合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合作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湖南在装配式建筑、环保机械、新材料、输变电设备、光伏等领域具备比较优势,这些产业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旺盛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但湖南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本上还没有建设生产基地,优势产能难以有效释放。二是合作主体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湖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湘投资项目也普遍规模较小,投资项目较为分散,以外资、外经带动外贸发展乃至产业升级的联动效应不明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企业入驻率较低,未能形成集聚效应。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对双向投资合作带来较大冲击。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印度、俄罗斯、土耳其、伊朗等国都是重灾区,疫情引发的出入境管控和对境外投资日趋严格的审核,对湖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带来较大冲击。不少企业反映海外企业、项目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企业在面临房租、员工工资等巨大成本压力的同时,还面临工期延误引发的违约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风险阻碍合作深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及地理范围广阔,且以新兴经济体为主,政治和经济局势较为动荡,宗教文化及社会情况十分复杂。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海外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评级》报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低风险国家仅有新加坡,中等风险国家较多,而中东、南亚、中亚地区部分国家风险较高。湖南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大项目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能源资源领域,项目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容易受东道国政局和政策变动的影响。而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的中小型企业,跨境经营能力、经济实力都相对较弱,抵御风险能力则更差。《湖南省对接“一带一路”行动方案(2015-2017)》的62个境外项目中,有将近30%的项目因东道国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而暂缓实施。


多措并举:推进双边投资合作深入开展

以优化制度安排为引领,强化合作推力。一是完善推进机制。建议借鉴浙江省的做法,成立湖南省“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统筹推进重要事项和重大工程,协调解决合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二是加强政策支持。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抱团“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培育、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三是坚持项目驱动。按照“在建一批、推进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分类建立完善湖南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库,强化重大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以推进扩链升级为核心,提高合作质量。一是差异化推进投资合作。加强对重点国家发展战略、政策、产业、市场等方面的研究,针对各个国家的不同需求,寻求差异化合作。对于互补性强,有合作基础的东南亚、南亚,着力推进全产业链合作,解决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对于中亚、中东欧等经贸往来不够密切的地区,通过举办大型展会等形式寻找合作机会,通过援助建设实施一批示范项目。二是培育壮大跨境产业链。聚焦装备制造、轨道交通、新能源、现代农业、生物医药、装配式建筑、文化传媒、资源开发等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鼓励湖南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参与境外并购,建立境外生产基地,设立境外研发机构、设计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融入全球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链条。三是推动国际工程承包升级。鼓励引导工程承包龙头企业,与省内工程机械、装配式建筑、建筑材料等生产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带动外贸发展,全面提升对外经济合作水平。

以建设合作园区为重点,搭建合作平台。一方面,做大做强境外合作园区。重点推动湖南新能源、轨道交通、智能制造、现代农业、装配式建筑、环保装备等优势产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禀赋、市场要素相结合,在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主动布局共建境外园区。加强与东道国有影响力的企业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属地化经营。另一方面,推动建立国际合作园区。深化与东盟各成员国、俄罗斯、乌克兰等“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合作交流,鼓励各市州创新合作模式和运营开发模式,加强制度、土地、融资等要素的保障力度,以各类开发园区为依托,探索合作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的国际合作园区,引导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回归产业园。

以完善交流网络为抓手,拓宽合作渠道。一是完善合作交流机制。进一步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国际友好省州、城市等合作关系,加强双、多边友城合作机制建设。二是健全合作交流机构。尽快出台新的《湖南省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依托境外园区、驻外机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设立一批境外商务代表处,推动有条件的国家(地区)在湘设立商务代表处。三是充分利用展会平台。利用中非经贸博览会和对非投资论坛平台,在推进与非洲国家经贸合作的同时,辐射带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

以强化综合服务为支撑,增强合作能力。一是强化金融支撑。建议对省“一带一路”产业促进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引导资金支持,提升基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支持企业申请国家“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两优贷款”、境外投资基金等。二是强化中间服务。加快培育面向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相应服务企业以新建或并购国外服务企业的方式,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专利申请、境外法律、国别风险、信用咨询、标准制定等服务。三是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包括国别风险评级、国别投资限额、国别投资风险报告等在内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预测预警机制和国别风险管理架构。加强境外企业经营投资监测,建立重大项目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调研组组长:谈文胜;副组长:唐宇文;调研组成员:唐文玉 刘 琪 周亚兰 罗会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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