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初中女生到底是卖淫还是强奸
云南临沧市云县一民族中学被曝出几十名学生疑遭下药、被迫卖淫事件。一名许姓女子为中间人,先收买几名学生,利用学生把女生约出来唱歌,然后女生被拉出去陪社会人员喝酒,爆料人称酒里被下了迷药……云县警方12月4日上午证实,3名女学生被性侵,已抓获涉案社会人员2名。校长表示发现约涉十一二名学生。(法制晚报)
另据4日的澎湃新闻网报道:一位知情者说,女生被强迫卖淫,一般会被拉去KTV或酒店吃饭、唱歌,还被当做礼物送往外县给领导使用。中间人许某势力大,即便被家人解救后也不敢报警。一位不愿具名的当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地对于80多名女生被带到宾馆卖淫的说法很普遍,有版本说涉及人数有80多,也有说40多。据知情者称,当地公安部门还掌握了一份涉嫌被迫卖淫学生的名单。
人数如此之多的性侵,到底是“卖淫”还是强奸?对此新闻,网易网友A质疑:既然是初中女学生,又被下了迷药,为什么还要用“卖淫”二字?网友B解释道:“说明有领导涉案,目前正在找关系。找到关系就是幼女卖淫,找不到关系就是强奸幼女。”网友C也问:“以后强奸犯兜里都带个百八十块,完事往受害者兜里一塞,然后就说不算强奸吗?”
本来是否年满14周岁,是一条明确的界线。不满14周岁,则没有性自主权,国家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禁止任何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国际上称之为“自愿年龄线”。即使是“性开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就算成年男子步入风月场所,在严重的法律后果下,必须验明对方的身份年龄,根本不存在事后是不是明知对方年龄的借口,这就是对幼女的保护,而这个责任是完全落实在成年男子身上的。
但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尽管有关法律把“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做了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却往往会成了“强奸幼女”罪者的救命稻草,甚至成了某些官员的保护伞。
2007年河南镇平政协原副主席、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天喜为了采阴补阳,延年益寿,奸淫20余名少女被判处死刑!此后两年间,奸淫幼女案有所收敛。但2009年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案”中,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在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贵州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直到贵州习水案之后,那些摧残幼女的“官渣”几乎个个重罪轻判。
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务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它往往成了一些人的“脱罪通道”——将罪行更重、顶格死刑的“强奸罪”降格至量刑五至十五年的“嫖宿幼女罪”处理。这无异于给这些人开了后门。这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讽刺,法律本是保护幼女免遭非法暴力摧残的最后防线,可现实中“嫖宿幼女罪”却成了奸淫幼女的挡箭牌。
尤其让公众最难以接受的是,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了卖淫女。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无疑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幼女本来就是受害者,何来“卖淫”?把尚无责任能力、身心条件脆弱、由于性别而最易受伤害的幼女定性为卖淫者,受侵害幼女可能背负一生。
事实上,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这种“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击对幼女的性侵行为,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 新湘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