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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二)

作者: 来源:《新湘评论》2018年第22期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9日 10时55分33秒 编辑:redcloud

 

  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活动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未经组织批准参加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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