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知识我们应该知晓
(连载,上接《新湘评论》2018年第24期)
烈士纪念日 9月30日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在开国大典前夕的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在首都北京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决议。当天下午6时,毛泽东率领全体政协委员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了奠基仪式。这是要让中国人民牢记,新中国的诞生是用烈士的鲜血换取的。将烈士纪念日设立在9月30日,既能充分体现“国庆勿忘祭先烈”的情怀,突出国家褒扬烈士的主题,又能与党和国家领导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等烈士纪念活动相衔接。
扶贫日 10月17日
2014年8月1日,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起,将每年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
10月17日是“国际消贫日”,每年这一天,联合国都会选择一个国家作为主会场,开展不同的主题活动。从2007年至2013年连续7年,我国在“国际消贫日”与联合国驻华系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主办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起设立“扶贫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对于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格外关心,是继续向贫困宣战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国家宪法日 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设立“国家宪法日”,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有利于形成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利用“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懂得权力属于人民,做到权力服从宪法,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国家公祭日 12月13日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13日设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南京后,对我同胞实施长达四十多天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三十多万同胞惨遭杀戮。为了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和所有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杀戮的死难者,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牢记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表明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捍卫人类尊严、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12月13日设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在国家层面举行公祭活动和相关纪念活动。
- 新湘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