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审判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近年来湖南“文化湘军”异军突起,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涌现,亟待法律予以调整。2002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460余件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案件,着力在涉及出版、电视、动漫等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保护、规范、促进创新的职能作用,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司法支撑与保障。
不断规范和净化出版市场,推动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严厉制裁盗版等侵权行为,纯净出版市场。出版业是以版权要素为核心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产业,盗版一直是危害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审判中,我们注重保护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各项诉讼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大对盗版、冒用他人名义出版等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一是依法积极采取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侵权盗版行为、防止盗版证据灭失,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二是充分运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必须提供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规定,将是否得到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控侵权者,使盗版者更加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三是用好用活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实施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四是灵活适用法律,保护优秀作家的原创力。如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华龄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是经营者,作家是否属于该法所指的“经营者”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适用于该案产生决定性影响。为解决这一法律适用难题,我们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等途径而换取交换价值,属于文化市场的商品经营者,符合该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法律概念,从而大胆适用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认定河北王跃文、华龄出版社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制裁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该案判决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典型指导案刊载。
妥善处理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创作和出版机制。近年来,书稿丢失纠纷和稿酬纠纷日渐增多。这类诉讼背后往往隐含着出版社与作者两个不同群体的利益较量,处理不慎就会破坏稳定的创作和出版关系。如朱某、郭某诉某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虽然小,但潜在的影响却非常大。在出版社使用的出版合同对基本稿酬给付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判决出版社每次重印都要支付作者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则可能导致同类诉讼不断发生,影响原本已经相对稳定的出版市场。因而我们在积极争取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后,又提出司法建议指出出版社在管理和合同签订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出版合同中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稿酬明确约定,既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出版关系的稳定。
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教育引导作用,促进诚信经营。在涉及出版业的案件中,我们认识到单纯让侵权人向权利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足以保障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对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还应当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切实保障出版业所担负的重要社会职责的实现。如商务印书馆诉邓某非法销售盗版《现代汉语词典》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仅判决侵权方承担赔偿等侵权民事责任,还认为《现代汉语词典》为汉字字典类工具书,被告销售的盗版词典无法保证词典的质量,可能影响相关公众通过词典获取正确文字知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们对侵权人采取了罚款的民事制裁,教育引导市场上的其他同业经营者要诚实守法经营,推动了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
积极引导完善电视产业运作管理模式,确保电视产业的持续繁荣
促进知名电视栏目品牌的发展,为进一步开发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湖南电视媒体成功推出了《快乐大本营》等一系列优秀栏目,风靡全国。与此同时,一些商家趁机借用栏目的知名度进行经营,纠纷纷至沓来。一方面,我们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灵活适用法律,成功解决了一些法律适用难题,依法保护了电视栏目合法知识产权。另一方面,通过审理发现电视栏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主动提出司法建议。如在湖南电视台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我们敏锐地认识到,如果不对“超级女声”进行商标保护,将不利于该栏目品牌的发展,因而及时建议对“超级女声”进行商标注册。目前,湖南电视台已取得“超级女声”商标的注册,推动了该品牌多方位知识产权保护。
规范原创电视剧的制作管理,增强电视媒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如廖某诉我省某电视台剧本转让费合同纠纷案,该台不仅服判息诉,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还主动派副台长到高院谋求预防纠纷、健全制度的措施,我们适时提出加强原创电视剧制作管理的具体建议,防止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依法保护电视节目的创造与开发,扶持电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电视媒体行业竞争激烈,某个节目一旦成功,类似的翻版或衍生节目就蜂拥而上。因此,电视节目是否享有著作权及如何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成为引人关注、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我们在审理时,一般要求电视台举证证明节目的独创性,这是电视节目成为独立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素,有利于提高电视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晚会类电视节目,往往出现涉及歌手表演的邻接权纠纷,对于歌手在晚会中的表演,电视台能否进行后期开发,包括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及能否对该节目允许他人分割使用等,我们明确要求电视台举证证明其在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约定,充分保护歌手的表演者权和节目后期制作开发的合法性。
全方位立体保护动漫作品,促进动漫产业的强劲发展
“蓝猫”、“虹兔”是湖南原创的知名动漫人物。湖南法院审理了涉及这些动漫人物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30余件,对动漫产业提供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动态把握动漫人物的实质特点,加大对动漫造型的商标保护。以“蓝猫”动漫造型为例,我们准确把握“蓝猫”的实质特点,认为原告的蓝猫商标无论造型如何,给人的显著印象是产品与“蓝猫”有关,相关公众不会在意蓝猫的造型。从整体而言,当被告把一只蓝色卡通猫称之为“蓝猫”时,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合理联想,构成商标侵权。在湖南三辰卡通公司诉南安篮猫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我们依法认定蓝猫商标为驰名商标,对其实行跨类保护,加大了对蓝猫商标的保护力度,遏制了恶意抢注和使用“蓝猫”商标的行为。
积极保护创新思维成果,加大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动漫产业实际上是创意产业。保护动漫作者的著作权,就是保护动漫产业的源头,从而促进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我们始终坚持依法严厉制裁涉及动漫作品的盗版侵权行为,在判赔数额上一般根据动漫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保护权利人打击盗版的积极性,保护动漫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能力。
充分发挥调解职能,规范动漫产业的行业规则,促进动漫企业强强联合。如湖南三辰卡通集团公司诉王某、湖南宏梦卡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我们从规范动漫产业行业规则的制高点出发,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几经波折,两大动漫企业最终达成协议,双方划清了彼此的经营范围,并承诺两年内互不吸纳高层管理人员、制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这项协议无形中制定了动漫产业的行业规则,减少了动漫行业内耗,促进了行业良性发展,并最终促使两个昔日的竞争对手实施整合,走向强强联合之路。
文化产业以文化资源为资本、以市场需求为产业导向,为社会提供优秀文化产品。文化产品的生产、创造、流通和利用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文化创新必然要求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传播、应用和保护能力,从而给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力度,为文化创新提供持续、稳定、可靠和有效的法制平台,营造和谐、规范、法制化的市场秩序。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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