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5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
————李大伦案的警示
还是看不清
李大伦,195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桃源县人,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共临澧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书记、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1999年任郴州市委书记。2006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初核、省检察院初查,同年7月21日被省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现已起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证,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开采矿产、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陈立华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34万余元;还有176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违法违纪金额达3200余万元,另有一批收受的贵重物品尚未估价。
李大伦的违法犯罪主要事实是:(一)为他人承揽建筑工程,收受17名私营企业主或项目承包人贿赂,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二)干预矿产资源开发,收受2名矿山经营者所送钱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303万余元;(三)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卖官”,收受党政干部贿赂200余万元;(四)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方面谋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关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所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达550余万元,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
这一案件违法违纪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在湖南历史上是罕见的。它的发生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主要是李大伦个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搞权钱交易,以至跌入犯罪深渊。李大伦是怎样从一个“高官”蜕变为犯罪“囚徒”的呢?
一是作风专横跋扈,不愿意接受监督。李大伦从临澧县委书记到湘西州委书记,以及担任郴州市委书记的前几年,确实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他专横跋扈、霸道独行、办事不走程序的作风也表现得越来越强烈。在工作中,李大伦大权独揽,无视党内民主,一个人说了算,市委常委会成了他的“一言堂”。在与省纪委工作人员谈话时,李大伦说,“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长要看我的脸色办事,我提名的县委书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上讨论时,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常委都是我任命、提拔上来的。”他说,“实质上,一个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就是市委书记一个人的意见。”李大伦还坦言,“在郴州,我李大伦说了算。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一次,李大伦在安仁县召开党员干部大会时,发现一位乡镇的政法委书记在会场上打哈欠,昏昏欲睡的样子,李大轮直接走到他跟前厉声说,“我现在宣布撤销你的一切职务!”后来经查实,这名被撤职的乡政法委书记是因为前夜与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审讯嫌犯而彻夜未眠。事后李大伦知道了真实原因,却并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决定。
二是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地位,人生观扭曲。2002年省里推荐和任命省级干部,李大伦榜上无名即表现出明显的不满情绪,埋怨省委不是凭德才选拔干部,自己太吃亏,以致产生了“不能做大官,就要捞大钱”的思想。在李大伦看来,公权既可以为公家办大事,也可以为自己谋大利。李大伦在忏悔书中承认自己把党纪国法“淡忘了”。特别是2002年以后,郴州市干部反映李大伦明目张胆地收钱办事,创造机会谋取私利。例如,他曾把市五岭广场安装电子屏幕这样的“小事”拿到书记办公会上研究,并提出要其亲信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主抓,目的是让请托人顺利承揽,而自己可以从中收受好处。对于李大伦这样“位高权重”的人来说,“思想一放松,金钱滚滚来”,掉进犯罪的深渊也就是必然的了。
三是交友不慎,腐化堕落。给李大伦行贿及请托的人中,大部分是他曾经结交的朋友,通过这些老朋友,介绍了更多房地产老板、矿主等其他商人认识,大搞权钱交易。主要行贿人中,邢立新是他担任临澧县委组织部长时认识的朋友;郴州市毛家垄铅锌矿公司董事长陈国新和天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志泉也是他在临澧县任职时认识的朋友。在工作中,他还认识了一大批商人,这些商人看重的都是他手中的权力,经熟人介绍请托,行贿网络越来越大。李大伦在忏悔书中说,“不少人挖空心思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赚钱服务,他们‘四两拨千斤’,送小钱赚大钱,使我掉进钱的陷阱里不能自拔,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发表过这样一个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失去了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绝对化”。这一点在李大伦身上表现得十分突出。
当前的领导体制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的缺陷使李大伦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督。一些党内监督制度本身不完善使李大伦无视党内监督,如他的专断使得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真正实行,所以李大伦可以拥有巨额财产而不被发现。李大伦利用党委“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扩大自己的权力,独断专行,甚至形成了“一把手”掌控一切的局面。市委领导班子成了一个以李大伦为家长的家庭,其他班子成员和一般干部即使对他有意见也不敢发表,更谈不上监督他。李大伦在郴州市委书记任职期间有三任市长变动,市长的威信难以形成,不能制约和监督他的权力。谈话中,李大伦说,“市长遇到大事都要请示书记,那些开发商也知道我有最高决策权,有些不该我决定的事情我也拍板了。”他还说,“某些地方把握得不好,一元化领导成了一人化领导”。
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教训十分深刻,给我们的警示是:
第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有效教育。我们要正视和重视个人利益,不能泛泛地去教育党员干部要“不为名不为利”,要公平恰当地理顺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公正合理地使用干部。要教育党员干部树立“依法获利”的观念,反对“法外用权”和“以权谋私”。对那些有不良思想苗头的,要及时教育谈话;对那些有严重违纪反映的,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那些已不适合在现任岗位上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防止他们犯更大的错误。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干部。李大伦案说明,一个干部,过去优秀不能说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也不能保证以后一定不出问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地加强世界观改造,自觉地接受教育和监督。
第二,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李大伦自1999年以来在郴州担任市委书记长达八年之久,他在郴州形成了家长作风,把持大权,成了一个“土皇帝”。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本人贪权专断的一面,也有现行制度有利于集权而不利于分权的一面。要针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从制度上分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要逐步解决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不够广泛、不够充分和不够真实的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民主选举,摆脱一般干部与“一把手”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要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我们的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公权中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谋私行为,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现在的情况是,群众监督在不少地方只是一句空话。不少党政公务人员既不愿接受群众监督,也不敢接受群众监督。李大伦在谈话中说,“市委宣传部长、市广电局长的乌纱帽是我给的,肯定不敢监督我;外地的记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做工作;省里的媒体可以通过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做工作。”按这种推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只是被“权力”左右的“附庸”。我们要根据“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客观要求,认真研究如何防止新闻媒体成为权力的“附庸”,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 新湘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