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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李江 来源:《新湘评论》2008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11时49分27秒 编辑:redcloud

  坚持用党的十七大精神统领全省政法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顺利进行。

 

  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承了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文明成果,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是因为二者都建立在大体相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运行模式基本相似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之上的。这些大体相似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了两者都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尊重公民权利,反对封建专制;主张平等竞争,反对特权保护;主张市场一体化,反对地区封锁;主张市场有序运行,反对交易无序混乱;要求官员廉洁,反对权钱交易,等等。两者的这些相似性不仅没有违背唯物史观,相反只能由唯物史观才能进行科学解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特殊本质和鲜明特点。一是政治制度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司法制度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又对政治制度具有确认、保障、促进作用。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体现在: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是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是各党各派争权夺利的议会制;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西方是权力分割的“三权鼎立”。这种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否定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三者统一”,不能搞“三权鼎立”;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二是经济制度不同。我们之所以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个根本原因是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有很大不同: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西方是私有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西方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制度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做到理性而不是理想化。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只有这样,中国的发展才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三是司法体制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形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而资本主义司法体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分享,相互掣肘,甚至相互拆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司法体制符合国情,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传承了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传承了两个方面的优秀传统:一是吸收了中华法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传统法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资源,并且与整个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具有内在的联系,积淀和内化在我们的心灵深处,许多优秀的法制思想和文化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消化吸收。如民本主义的哲学范畴。西周时期的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孔子认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更是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种民本主义与以人为本是一脉相承的,在司法制度上体现为关注民生和保障人权。又如慎刑的法律原则。从周公姬旦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策到后来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我们今天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死刑复核权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等都可以看成是这一原则的继承。再如,我们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借鉴了“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传统法律思想。还有,我们重视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能从“和为贵”和“无讼是求、调处争息”中找到思想渊源。二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丰富和发展。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法律实践中的探索是艰难曲折的,但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进行了奠基的工作。特别是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诞生,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和修改了这部宪法。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创造性、系统性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等一系列具体明确的法律思想。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提出并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党与法治的关系、讲法治与讲政治的关系。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化,形成了人本法律观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执政观、法治理念观、民生法治观。正是在几代中央领导集体正确法律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得以确立和不断完善。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我们要倍加珍惜和呵护,坚持不懈地发展和完善,理直气壮地坚持和捍卫。

 

  坚持和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坚持依法治国,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而言,要重点解决严格依法办事和加强监督制约的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制约才能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普遍关注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合理运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二是以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约权力。我们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必须强调权力制衡,还要发挥党的传统政治优势,有效整合各种监督资源,确保司法权真正掌握在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人手中,真正体现执(司)法为民。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党内执法监督为主导,以执法质量考评为抓手,有效整合政法各部门的监督资源,加强政法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贯彻落实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机制,把监督制约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民意调查和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自觉接受新闻舆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还有一个重要抓手,就是推行“法务公开”。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政法系统要广泛推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所务公开”,只要不是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政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从湖南的情况来看,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通过坚持不懈的治理和规范,政法队伍中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大为减少。但仍有少数干警或受利益的驱动,或受权力、人情的干扰,或者工作懈怠,仍存在乱作为、不作为和执法不文明不规范的问题。政法领导干部和干警一定要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执法为民,有一个对群众的感情和工作责任心问题。有些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没有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办案,没有尽心竭力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些年纠正和处理的涉法涉诉案件,真正循私枉法的不到百分之十,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司法)水平低等原因导致的。一名政法干警一生所办的案件成百上千,而一个人一辈子打官司也许只有一次。一次不公正、一次错误,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来说也许不算多,但对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这种刻骨铭心的伤痛甚至会影响他一辈子,由此产生的对法治的不信任还会波及到他的家庭和他周边的人。

 

  坚持执法为民,还要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在司法实践中突出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全面地、真实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滥用强制措施,忽视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这是非常有害的。因此,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既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在执法和管理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既依法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又严格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对罪犯加大惩罚和改造的力度,又在监所管理和狱政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

 

  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平等保护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总体上是贯彻落实得较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具体表现为:其一,谁有人打招呼就保护谁;其二,谁强势就保护谁;其三,谁会闹就保护谁;其四,谁炒作就保护谁。客观因素的确会给执法办案带来较大的干扰和影响,但不能因为这些客观因素而牺牲司法公正。要坚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把队伍带好,把制度建立好,使每个政法干警有操守、有定力,任你东西南北风,法律原则在心中。二是实体公正问题。司法公正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实体公正,即法律及其实施能够实现或保障公平正义;其二是程序公正,即法律的运行过程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或者让人们相信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本身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近些年来,我们对程序公正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政法队伍的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随之有一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即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干警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程序公正掩盖实体上的不公正,导致这些人办了错案、瑕疵案还振振有辞,感到不公正的一方当事人则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要从进一步完善制度入手,从教育、监督、惩处等方面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规范,使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效统一起来,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服务大局。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大局。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顺利进行。因此,政法机关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一方面通过司法实践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来开展工作。在服务大局的实践中,应该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服务大局,凡是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坚决不能做;二是必须首先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凡是与国家法律、全国大局相背离的坚决不能做;三是既要为经济建设服务,又要为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服务;四是服务大局重点不在政策、法律上的突破,而在执法方式上的改进和执法力度上的加强。

 

  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深刻理解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一致性,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在实践中,一些人把党的领导与法律权威对立起来,这是十分错误的。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而且要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党的领导是法律权威的支持力量和维护力量,法律权威是党的权威的体现和党执政的法律形式。党的领导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来源于确保执法办案的正确方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律权威来源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执法办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执法为民有权威,党委及党委政法委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执法为民就有权威。权威归根结底来源于人民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因此,一方面,不能借司法独立否定党的领导。司法独立意味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要插手、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特别是不要在案件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但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各级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任何借司法独立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行都是十分错误的。另一方面,要切实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改进党的执政方式的新形势下,要解决好党对政法工作领导什么和怎么领导的问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总揽全局,而不是包办具体事务,更不是代替政法机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坚持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集中精力抓好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支持政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插手、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随意调动政法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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