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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开除党籍?(五)

作者: 来源:《新湘评论》2019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5日 04时36分55秒 编辑:redcloud

  24.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6.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2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严重者开除党籍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占用公物或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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