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书记应知应会⑱
42.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是什么?
有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党员(包括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3.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如何进行?
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
(1)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3)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
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
(1)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借各种理由拒绝接收。
(2)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
(3)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有 关内容。
流动党员应做到:
(1)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
(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教育和管理。
(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44.对失联党员的管理如何进行?
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待续。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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