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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作者:李 捷 来源:《新湘评论》2020年第13期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2日 12时14分28秒 编辑:redcloud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邓小平理论的坚持发展和创新之四

 

 

  邓小平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这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从“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中得出的刻骨铭心的结论。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这以后,依法治国逐渐成为党和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方面,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方针、新举措。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属于上层建筑,涉及政治文明根本问题,必须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必须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决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一是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二是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三是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四,完整把握、全面贯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里的关键,是要完整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目标要求所提出的五大体系建设。这五大体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目标,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一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在2010年形成,但还面临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艰巨任务,特别是还要跟上新时代的前进步伐,在因应新要求新情况新挑战中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创新发展。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社会规范体系,不断增强法律规范体系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依据。二是要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连接良法与善治的桥梁。当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直接关系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点,也是法治建设的难点。要厉行法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政治优势和治理效能。三是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极其重要的权力,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有效制约和监督,确保这些权力的行使永远体现党和人民意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始终为人民服务。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四是要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再好的法治,也要靠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做保障。要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五是要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贯通,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五,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两者相辅相成。关键是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划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区别,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内忧外患连绵不绝的例子比比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政治制度是用来调节政治关系、建立政治秩序、推动国家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不可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来抽象评判,不可能千篇一律、归于一尊。邓小平在1987年4月的一次讲话中指出:“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如今30多年过去了,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并同当代西方的民主乱象形成鲜明对照。我们在民主政治问题上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样一套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作者系中国史学会会长,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毛泽东思想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求是杂志社原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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