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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作者:彭真 来源:《新湘评论》2020年第14期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7日 04时50分51秒 编辑:redcloud

 

 

  民法起草工作时间不长,成绩很大,已经搞出第二稿,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广泛地征求、交换意见。问题的提出就是问题的开始解决。例如,有的同志说民法草案对“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反映不够,这问题提了出来,就可以注意解决。

 

  这次座谈会,有二十多位司法工作者,各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专家等方面的同志参加,这是很必要的。缺点是主管农村工作的同志少了。下一次会需要多找一些有各方面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

 

  会议简报我看了一些,没有调查研究,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

 

  我们的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不是苏联、东欧的民法,也不是英美、欧洲大陆或者日本的民法。我国的民法从哪里产生?要从中国的实际产生。

 

  首先,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现实情况很复杂,现在我们不仅是处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过渡期间,而且正处在大调整的过渡期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在变化,面临着大量的新问题,而且有很多是根本性的问题。以当前的问题来说,经济体制正在调整和改革,许多试点的企业正在取得经验。农村社队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正在搞,还有政社分不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调查研究。要立法,许多问题经验还不成熟。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单位和个人,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民法的基础,农业、工业、商业、服务业体制许多问题正在摸索中,搞民法就有困难。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怎么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有全面的成功的经验,我们也没有全面的系统的解决办法。有些问题,从苏联、从其他国家可以找到些借鉴的经验,但不可能找到能够根本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完整的答案。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存在什么问题,研究怎么逐步解决。还有,许多民事关系,如继承、分家等等,都要注意群众的风俗习惯。国民党虽然有民法,但在农村恐怕也不曾起多大作用,那里还是按风俗习惯、老的传统办事的多。所谓旧礼教就包含着群众中的大量风俗习惯,实际上也是民法的一部分。因此,对群众中的风俗习惯和传统不要小看,要很好调查研究,忽略了,就很难行得通,特别是在农村。当然,对风俗习惯要站在无产阶级立场,最大多数人民最大利益的立场具体分析,抛弃其中封建的落后的东西,吸收好的、有用的东西。总之,只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制定出我国的民法,才能行得通。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

 

  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我国历史上不是没有民法,风俗习惯中也有很多实际是民法,即习惯法。民法一方面要以现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又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和体系。起草民法,除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研究我国的民法史,批判地吸收其中好的有用的东西。

 

  我们还要研究外国的民法。资本主义的民法比封建主义的进步,社会主义的民法比资本主义的进步,并且有本质的不同。对外国的民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都要进行研究。它们有很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凡是好的、对我们有用的,都要吸收。

 

 

  二、要认真考虑各种不同的意见。

 

  进行调查研究要听取干部、工人、农民、专家、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意见。要征求意见,就会议论纷纷,有些意见是不同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现在与过去的看法不同,城乡、工农间的看法不同,社员之间、干部、知识分子、专家之间看法不同。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的。要欢迎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要很好地听取,认真地考虑。不同意见越多越好,有不同意见就可以比较,可以鉴别,民法就可以搞得更好些。不要自以为是,要实事求是,切不要以为自己的意见不管对错,都不能改变,这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不要思想僵化,就是要按实际情况办事,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使认识能比较符合实际。要打破思想僵化,必须集思广益。法律是要十亿人遵守的,制定法律时只有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摆出来,很好研究,吸收正确的,抛弃错误的,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才有可能使法律比较符合实际,能够行得通。

 

  还有一句话,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出一些错误。

 

 

  三、制定民法可以同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

 

  民法不是短期间可以制定的。这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问题本身就十分复杂,加上体制正在改革,实际上有困难。因此,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单行法比较容易搞些,比较灵活,错了也比较好改。民法就要比较慎重,制定不久就得改,那就不大好。先搞单行法,成熟了,再吸收到民法中来。刑法搞了三十多稿,民法虽然不一定搞那么多稿,但是要准备多搞几稿。要积极搞,又不要急躁,不要草率。要认真调查研究,成熟多少写多少,不成熟的不要定。也不一定要十分完备,以后还可以补充。

 

  这个稿子根据座谈会意见修改后,可以发下去征求意见,并可作为法院办案的参考。法院认为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作为参考;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就提出修改意见,大改、中改、小改都可以。

 

  根据《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年)》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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