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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谱写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

作者:王香平 来源:《新湘评论》2021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4日 05时05分33秒 编辑:陈家琦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思想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旗帜鲜明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既是这次会议最重大最突出的理论成果,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学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理解和把握其时代特色和理论品格,对于我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深远的战略思维: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我们党如何实现长期执政,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我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这是党的十八大明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之后,党中央紧接着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考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且首次通过关于加强法治建设专门决定的中央全会,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一治国理政的总方略、总战略、总抓手,而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至关重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创新性理念和论断。比如,改革和法治,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2020年10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即将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无缝衔接。全面依法治国之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于党中央治国理政大局的战略意义不言而喻。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习近平总书记谋划依法治国,首先站在人类政治文明史和现代化国家发展史的高度,彰显出宽广宏阔的世界眼光和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到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再到党的十九大后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节点高规格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更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这充分说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鲜明的政治导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这是党内外、国内外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其核心要义有三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最多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他郑重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是正确理解党和法的关系。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立的。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都是违反宪法的,是错误的、有害的,也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统一的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党大还是法大”是党和法关系问题上的一个认识障碍。有些人故意宣扬“党、法不能两立”,热衷讲“党大还是法大”,蛊惑群众、搞乱人心。其实,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并不属于同一层面和范畴的政治概念。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回答的是谁领导、谁治理的问题,依法治国回答的是怎么领导、怎么治理的问题;党是一个政治组织,是一个执政整体,法是一套行为规则,是一套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是一个政治陷阱,而“权大还是法大”才是真命题。之所以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谁都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归根结底,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在党和法的关系上,我们一定要看到问题的本质,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的政治信念、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鲜明的政治导向。


强烈的历史担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达到怎样的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来讲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大法治体系”“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和“新十六字方针”,绘制了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多次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作出重大部署,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领航把舵、谋篇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推动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2035年法治中国蓝图作出全面规划。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法治中国建设蹄疾步稳,法治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得到全面彰显。

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比如,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一方面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宪法权威;另一方面,强调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近年来,党中央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些触犯刑律的领导干部被绳之以法,这充分说明,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由此可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中央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五大法治体系”,涵盖了法治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为确保党和国家事业长盛不衰提供了牢固而持久的法治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共同推进上用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着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要求,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规划和全新思路,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革故鼎新、继往开来的强烈历史担当和政治追求。


真挚的为民情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以人民为中心,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主题和价值追求。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法治建设为民护民,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有不少已成为有口皆碑的法治名言。比如: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司法为民,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这一“法治公式”振聋发聩。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等。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紧接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司法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向司法陋习大胆开刀,步伐之大,令人振奋。与此同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于英生案、河北聂树斌案等50多个社会影响面大的重大冤错案被依法纠正。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也许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切实感受到法治中国建设的铿锵足音。

2020年5月,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的中国民法典诞生伊始,中央政治局就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举行集体学习,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为民利民,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重点任务,也是新时代法治建设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根本宗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法治中国是人民权益依法保障的中国,是人民安居乐业靠法护航的中国。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人民立场、真挚为民情怀的时代答卷。

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新时代,也不可逆转地开辟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新境界,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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