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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湖南日报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5日 08时55分12秒 编辑:张米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形成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党委和政府教育工作评价,推进科学履行职责

(一)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教育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理念,坚决克服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全面落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学校、深入教育一线调研和为师生上思政课等制度。建立市县两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年终述职必述教育工作制度,重点报告重视教育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投入保障、教育民生问题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任务落实和教育安全稳定责任落实等情况。完善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重大教育事项须先提交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再按照程序审议决策。探索建立市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制度。

(二)完善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构建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根据国家评价指标完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对市县两级政府和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点督导评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突出问题等情况。鼓励各县市区争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

(三)共同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生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正确政绩观,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和“名校”录取率倾向,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升学率和“名校”录取率。对教育生态问题突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区以及学校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规依法问责追责。

二、改革学校评价,推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在大中小学各学段的课程目标、课程设置和课程教材内容中,实现全覆盖、贯穿全过程。配齐建强思政课队伍,统筹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分类构建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评价标准,将落实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抓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依法治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作为评价学校及其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健全自我评估和质量保障机制,坚决克服重智育轻德育、重分数轻素质等片面办学行为。

(五)完善幼儿园评价。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重点评价幼儿园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制定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帮助儿童顺利实现幼小过渡。持续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依法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

(六)改进中小学校评价。依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制定实施细则,义务教育学校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结果定期反馈机制。依据国家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突出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开展学生发展指导、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有序推进选课走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等内容,鼓励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探索特殊教育评价改革。

(七)健全职业学校评价。分类研究制定职业学校(含中职学校、高职院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下同)办学质量考核办法,重点评价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学生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就业质量、“双师型”教师(含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下同)队伍建设等情况。加大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和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匹配度的评价权重。探索与行业企业岗位标准衔接的评价指标体系,扩大行业企业参与办学评价。深化职普融通,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大职业培训、服务区域和行业的评价权重,将承担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核定职业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的重要依据,推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八)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型高校明确不同发展要求、配置不同办学资源、采用不同考核标准。落实本科高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突出对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生师比、生均课程门数、优势特色专业、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学生管理与服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毕业生发展、用人单位满意度等的评价。加强高校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提高人才培养和就业质量。改进学科评估,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淡化论文收录数、引用率、奖项数等数量指标,突出学科特色、质量和贡献,纠正片面以学术头衔评价学术水平的做法,教师成果严格按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落实国家应用型本科高校评价标准。制定“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实施办法,突出评价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以及服务国家需求和全省“三高四新”战略特别是在破解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贡献。改进师范院校评价,扩大师范类专业认证覆盖面,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第一职责,将培养合格教师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制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办学。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办法,加大对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改进高校国际交流合作评价,促进提升校际交流、公派出国留学、来华留学、合作办学、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质量。探索开展高校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情况评价,鼓励高校通过继续教育办学体系向社会开放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和教育资源。

三、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

(九)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推进党建工作与师德师风建设深度融合。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强化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考察。健全教师荣誉制度,按规定定期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徐特立教育奖等。全面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强化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严格落实入职查询和定期查询制度,设立师德师风问题举报平台,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全行业禁入制度。

(十)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把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作为关键指标,纳入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重要内容。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述评相关制度,将任课教师每学期对每个学生学业述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向班主任倾斜,向扎根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倾斜。结合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高地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聘用、考核等评价办法。完善高校教师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审相关制度,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就业、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落实教授上课制度,将承担本(专)科生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明确最低课时要求,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处理。鼓励高校学报向教学研究倾斜,改进教学研究类学术期刊评价考核工作。落实教材建设国家奖励制度。完善教学成果奖评选制度。

(十一)强化一线学生工作。明确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参与学生工作具体要求,纳入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落实中小学教师家访制度,将家校联系情况作为教师考核重要内容,并计入工作量。把上思政课、联系学生情况纳入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重要内容。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高校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十二)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突出科研成果质量导向,完善高校教师学术评价机制,强化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的评价,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坚持分类评价,根据高校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探索长周期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探索建立国防科技等特殊领域教师科研专门评价办法。对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十三)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开展人才“帽子”清理治理,优化整合各类人才计划。规范人才申报、人才称号使用,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完善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相关政策,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鼓励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与学校签订长期服务合同。

四、改革学生评价,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十四)树立科学成才观念。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化初、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完善基于大数据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实施办法,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十五)完善德育评价。根据学生不同阶段身心特点,科学设计各级各类教育德育目标要求,将传承红色基因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建立学生、家长、教师以及社区等多元参与的德育评价方式。建立学生品行表现纪实制度,将学生品行表现特别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建立健全青少年法治素养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

(十六)强化体育评价。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深化体教融合发展。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中小学校要客观记录学生日常体育参与情况和体质健康监测结果,定期向家长反馈。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形成激励学生加强体育锻炼的有效机制。推进高校在招生测试中增设体育项目。探索在高等教育所有阶段开设体育课程。

(十七)改进美育评价。把中小学生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艺术类课程以及参与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业要求。构建大中小幼相衔接的美育课程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美育课程目标。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和中考改革试点。推动高校将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能毕业。

(十八)加强劳动教育评价。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构建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不同学段、不同年级劳动教育目标要求。将参与劳动教育课程学习和实践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平时表现评价和学段综合评价。鼓励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参与制定学生劳动清单和掌握生活技能情况的评价办法。

(十九)严格学业标准。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学业要求,严把出口关。对初、高中毕业班学生,学校须合理安排中高考结束后至暑假前的教育活动。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学业评价制度,加大过程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把课堂参与和课堂纪律情况纳入考查范围。开展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抽检工作,完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健全实习(实训)考核办法,确保学生足额、真实参加实习(实训)。

(二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高中考和高考命题质量,构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改变相对固化的试题形式,增强试题开放性,减少死记硬背和“机械刷题”现象。完善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建设和使用办法。完善高职院校“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专升本考试办法,探索“职业技能证书”在职业技能测试中的认定使用,加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在高职分类考试中的应用,完善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赛相应等次的高职应届毕业生具有“专升本”推荐免试资格的相关政策。深化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招生秩序,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探索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畅通终身学习和人才成长渠道。

五、改革用人评价,共同营造教育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一)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坚决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招揽和引进人才,促进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良性有序竞争,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良好局面。

(二十二)不断促进人岗相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按照岗位需求,合理提出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

六、组织实施及保障

(二十三)落实改革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和督促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对照重点改革任务,及时制定配套制度、政策和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狠抓落实,切实破除“五唯”顽瘴痼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学校和单位开展试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委、省政府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纳入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督促纠正,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十四)加强专业化建设。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支持组建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资源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严格控制教育评价活动数量和频次,减少多头评价、重复评价。严格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等规定,最大限度减轻基层和学校负担。创新基础教育教研工作指导方式,严格控制以考试方式抽检评测学校和学生。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加大教育评价、教育测量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人员选聘、待遇保障等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教育评价省域与国际合作。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动全社会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科学教育理念和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增进社会共识。要落实《湖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建立家校协同共育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引导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要及时总结推广教育评价改革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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