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这是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打通了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有利于更好地把科技力量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强化企业创新决策主体地位。创新决策是创新过程的开端,发挥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主体作用,能够从源头破解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两张皮”的问题。一是加强话语权。加快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会议制度,吸纳更多技术人员进入科技专家库,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二是提高参与度。支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承担更多政府科技任务,既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又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
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一是增强人才支撑。进一步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打破传统年龄、身份等干部人事制度束缚,让企业与人才双向选择,最大限度发挥人才存量价值,保障企业创新人才需求。二是加强资金保障。着力建设多元化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体系,全方位保障企业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三是重视平台搭建。推动各类企业牵头或参与各级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用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机制,有序推动各类科研设备开放共享,充分挖掘平台价值。
强化企业科研组织主体地位。加快构建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实现优势叠加,加快攻破关键核心技术。一是明确牵头企业。选择具有一定研究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的大型央企、科技领军企业、大型制造业龙头企业成为牵头企业,围绕“四个面向”,提出关键共性需求,提供成果应用场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二是明确运行机制。支持牵头企业以各主体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依据,建立责任清晰、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运行机制,避免创新联合体“联而不合”。三是明确政府作为。坚持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让企业唱主角,不断探索成熟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各创新要素的结合提供良好“雨林生态”。
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一是主动向企业靠拢,提高成果质量。严格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政策,有效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院士、教授和年轻学者主动与企业合作,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二是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降低转化风险。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当好企业科技创新的“保护神”;鼓励国家实验室、大型企业建立中试平台,帮助企业跨越科技成果转化的“达尔文死海”。三是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提高转化意愿。认真对照并系统梳理成果转化环节涉及到的各项减免政策,做到准确适用,大力激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市基地特约研究员,中共长沙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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