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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作者:张亚斌 来源:2024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9日 11时30分16秒 编辑:陈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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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湖南考察时提出的明确要求。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改革开放相互促进与良性互动的有效杠杆。湖南应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重要抓手,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开放高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

制度型开放是适应我国由外向型经济转向开放型经济新发展阶段的高水平开放,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五个有机统一”,即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有机统一,边境上开放与边境内开放的有机统一,商品市场开放与要素市场开放的有机统一,重点区域领域开放与全方位系统性开放的有机统一,追求政策红利与追求制度红利的有机统一。

制度型开放就是要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社会对接。国际规则不等同于西方规则,对接也不是简单融入或被动接受,而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接轨”,即成为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要融入国际社会,首先就要接受通行的国际规则,对标国际先进的合理的规则、规制、管理与标准,倒逼国内的改革开放。第二个层次是“校轨”,即成为国际规则的建设者。对于过时的不合理的国际规则,要敢于发声与应诉,争取自己的话语权,积极推动国际规则不断完善与校正。第三个层次是“铺轨”,即成为新国际规则的奠基者。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国际规则加速重塑的背景下,我国必须承担更多全球公共品供给的责任,为全球经贸规则及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制度型开放是全方位、系统性、深层次、高水平的开放,牵涉面广,风险点多,制约因素复杂,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既要积极主动,也要稳步推进。湖南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湘考察时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重要抓手,围绕国际通行规则,加快清理和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相符甚至矛盾的部分。对标国际先进标准,重点推进审批准入、市场竞争、产业政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系统改革。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公开、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体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以此为支撑,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战略节点,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高标准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改革开放高地。


统筹推进改革开放,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战略节点

湖南要持续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就必须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加强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系统集成,打通体制机制堵点,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节点。

在战略布局上,打造三条陆海大通道。第一条以长株潭为核心,以衡阳为主要支点,沿京港澳大动脉,经粤港澳大湾区出海;第二条以长株潭为核心,以岳阳为主要支点,沿长江黄金水道,经“长三角”出海;第三条以长株潭为核心,以怀化为主要支点,融入国家西部陆海大通道战略,经广西北部湾出海。通过推进三条陆海通道建设,湖南可进一步增强自身对沿海经济转移的承接能力及对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辐射力,并进而强化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融合力与驱动力。这需要开展系列的管理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创新,打破条条块块的行政分割,强化不同地区与部门之间的协同。

在功能定位上,建设国际商贸物流枢纽。主要依托长沙与岳阳,建设粮食、饲料、饮料、水产、花卉、木材、矿产、化工原料等进口商品的主要目的港与国内集散地,农副产品、药材、电子产品、有色冶金、化工产品、汽车与机械产品及零部件等出口商品的重要启运港,形成“进口出口两旺,内贸外贸互促”的“买全球卖全球”新格局。这需要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商品检验检疫、贸易许可、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诸多规则、规制、管理及标准进行改革创新。

在发展方向上,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腹地。重点强化长株潭对国际国内生产要素与创新要素的吸引力、集聚力与配置力,形成若干先进制造业的国内价值链中心乃至全球价值链中心。这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深化投资项目从选址、核准(备案)、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的审批全流程改革与格式化审批。


发挥湖南特色优势,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贡献给全世界的优质国际公共品,是逆全球化浪潮下新的多边合作平台,是践行共商共建共享式全球治理的典范,也是我国对外经贸合作新的增长点。湖南应在《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框架内,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自身的特色与优势,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积极融入陆海新通道与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通过进一步完善自身的交通物流网络体系、强化运力与货源匹配,疏通公铁海联运、港航贸一体化发展的堵点。努力融入以铁路、公路直达运输为支撑的亚欧大陆物流新通道,推进湘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空中丝绸之路建设,重点增开中非货运航线航班。

推进关键领域规则、规制、管理及标准的对接。在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交通、通信、能源等硬基础设施的同时,积极参与共建规则、规制、标准等软基础设施,重点深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改革,加快实现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消除贸易投资壁垒,强化在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的治理合作,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

形成文明对话、科技合作与文化贸易的有效机制。发挥湖南文化与旅游资源优势,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丝绸之路旅游城市联盟。发挥湖南科技、教育资源优势,积极加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形成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业投资、经贸合作的全方位合作。发挥湖南在文化传播与文化产业方面的优势,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文化交流与数字文化贸易。


破解关键瓶颈制约,高标准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

高标准建设中非经贸合作先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交给湖南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湖南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的一个突破口。中非经贸合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拥有无限潜力,但也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湖南要敢于先行先试,着力破解对非经贸合作的主要瓶颈与深层次问题。

加强中非商品检验检疫合作及标准体系对接。通过试行技术标准互认、优化检验检疫措施、简化海关通关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削减非关税壁垒。推动中非海关加强政策沟通与协调,持续推进对非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结果国际互认与采信工作,深化中非海关AEO互认合作,开展中非“一对多”区域AEO互认试点。通过帮助非洲国家加强动植物检验检疫能力建设,加快实现中非相关规则、标准与管理的对接。

强化中非在非资源性产品统筹安排下的战略合作。围绕建设“非洲投资生产—融资进口—国内保税加工—全球销售—易货贸易”的产业链闭环,开展系统性的改革与创新,打通非资源性产品采购、仓储、物流、加工、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供应链金融等全产业链环节,支持企业在条件成熟的非洲国家和先行区内建立初加工和深加工基地。进一步完善中非咖啡、坚果、可可、鲜花、水果、海鲜、肉类、橡胶、矿产、木材等产品进口及仓储、加工、配送、交易等业务的配套政策,切实破除制约中非跨境电商发展与易货贸易的制度性障碍。

切实破解中非跨境支付与结算的难点与痛点。建设对非金融服务中心,扩大对非经贸人民币使用规模,引导非洲金融机构为非洲市场主体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鼓励中非贸易、投融资等方面使用人民币结算与清算,推动人民币的跨境双向流动。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探索先行区范围内的中非跨境支付体系。与非洲重点国家商签货币互换协议和清算安排,在短期内试行易货贸易和本币结算贸易,积极推进人民币生态系统构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建设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就是要形成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体制机制,探索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路径。因此,在自贸区建设中,应避免重招商引资、轻制度创新,或者在制度创新方面避重就轻,不敢啃硬骨头等倾向,积极对标国际规则体系,借鉴其他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在制度型开放方面的首创作用、引领作用与示范作用,成为撬动内陆地区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有力杠杆。

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倒逼体制机制改革。对照RCEP、CPTPP、DEPA等协定条款,促进地方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对接,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规范透明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除禁止类与限制类以外的其余外资企业实行准入,持续优化备案管理与信息报告制度,简化优化审批程序。

以制度集成化改革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动企业从注册到注销的全链条、集成化、系统化改革,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创新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制,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依据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创造性推动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变革。

以数字贸易为突破口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与技术标准的建设,推动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的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跨境流动,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完善跨境电商信息系统建设、通关监管、金融、物流、财税、外汇等制度,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认证和监管等双边、多边合作。加强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正面监管,完善跨境电商质量安全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复制推广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模式。在跨境电商增值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收结汇等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方面积极开展先行先试。(作者系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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