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引领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自1979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湖南省地方立法工作先后经历了起步探索、规范加强、快速发展、巩固提高和新时代立法五个阶段。45年来,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遵循和把握地方立法工作规律,有力促进和保障了湖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和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出台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湖南省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一直高度重视。2017年省委制定了《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试行)》,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健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协调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出台了《中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若干规定》。
批准转发五年立法规划、研究审定年度立法计划。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开始,省委先后批准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和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保证了立法工作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
根据省委指示及时开展专项立法。党委提出立法建议,既是党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依法执政、有效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湖南作出“一带一部”“精准扶贫”“三个着力”“守护好一江碧水”“三高四新”等系列重要指示,我们先后出台了农村扶贫开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洞庭湖保护、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坚决落实党的意图。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树牢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理念。在立法项目选定上,建立从代表议案建议吸取、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收集社情民意等渠道选取立法项目的工作机制,坚持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规制度,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有效落实。
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与法规制定修改的衔接机制,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实施“两个密切联系”。对省人大代表进行专业分组,从立项、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审议、评估等全流程有针对性地吸收人大代表参与,不断扩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深度广度。
健全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坚持所有法规草案在湖南人大网公布,通过开通微信公众号、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立法信息,便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启“直通车”,架起“连心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实现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提质扩面,由9个增加至15个,首次建立了6个立法研究基地,聘请39名立法咨询专家,发挥专家“智囊团”作用。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组织等作用。
开展立法听证和论证。针对立法中争议比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法规草案中专业性较强、分歧较大的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力求制定出来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坚持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以立法引领、保障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经济领域,自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党的十四大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经济立法分别占到同时期湖南地方立法数量的1/3和60%以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制定修改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进制造业促进等法规,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石。
民生领域,先后制定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等法规,彰显法治为民本色。
生态文明领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立法理念,先后制定修改了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湘江保护等法规,有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社会治理领域,先后制定修改了安全生产、实施消防法、铁路安全、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等法规,有力推进了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主法治领域,先后制定修改了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议事规则、地方立法条例、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等法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不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为了促进湖南地方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2012年在全国较早出台了《湖南省地方立法工作规程》,2017年出台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工作若干规定》,2018年出台了《关于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主导作用的若干意见》。2024年4月,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湖南省地方性法规名称适用及体例规范》。同时不断健全法规起草专班制、双组长制、起草质量评估以及法规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制度,为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坚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努力突出地方特色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工作的“底线”。我们始终恪守地方立法权限,做到不与宪法条文、宪法具体规定相抵触,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规定相抵触,不与宪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精神相抵触、相违背;不超越权限对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严格遵守“行政三法”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生命线”。2011年5月率先在全国出台募捐条例,为国家慈善法出台提供了有益探索。2020年、2022年又率先在全国出台现场救护条例和通用航空条例。同时注重制度创新,在安全生产条例中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管理部门为国家安全生产法修改提供了湖南智慧。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我们聚焦“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打好立法“组合拳”,运用综合立法和专项立法形式,积极构建“1+N”法规制度框架,彰显湖南地方立法特色。
(作者系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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